一、采购人是否可以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删除了原财政部令第 18 号由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者是其上级的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规定。可见,中标无效的决定权不再由财政部门单独行使,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也有权决定中标无效。法律体系一直赋予采购人具有对中标人的最终定标权,但与评标委员会还有授权直接确定和推荐中标人的关系,采购人可以对评审结果发起复核和纠正。此阶段的工作需继续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继续坚持原有结果,采购人可向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裁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此阶段评审工作可由采购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也可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承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此条更加明确,采购人在定标后发现有不合法事由导致中标无效的,有权改标中标结果,即有权直接决定重标。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些采购人,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在中标结果产生之后,违法的改变中标结果,发布废标公告,那么这种废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供应商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维权。
二、采购人废标后,相关供应商正确的救济途径在哪里?
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又做出了废标公告,往往是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经过核查认为质疑结果成立后作出废标决定。那么,该质疑结果与中标供应商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中标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如对投诉结果不服,则可以财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若是采购人单方自行决定废标的,这种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以先质疑再投诉,未经质疑直接投诉的,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签发中标通知书,甚至已经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废标属于对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的解除行为,根据《合同法》,采购人解除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则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那么供应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声明:本文系转载,文章内容及图片仅做学习交流使用,绝无任何商业用途,中审润奥尊重原创也乐于分享,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我们尊重每位作者的辛勤付出和分享!
素材来源:运营管理中心
责任主编:崔玉
文案审核:李宁
我们的使命:
专注增值服务 践行多方共赢
我们的核心价值观:
正直 务实 专业 进取
核心价值观的注解:
正直:为人正直 坚持正念
务实:以始为终 结果导向
专业:通晓全局 精益求精
进取:锐意进取 共同成长
我们的经营理念:
专注专业 目标集聚 品质第一 持续创新
我们的管理理念:
将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放在首位
尊重和信任每一个员工
打造学习型团队,通过持续学习,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核心竞争力
坚持原则,强调纪律
群策群力,发扬团队合作精神
我们的用人观: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用人所长
主要业务范围
工程审核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项目代建、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和投标报价咨询、工程监理、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咨询板块。
官网手机端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