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三)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在开工前提出申请。(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六)凡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七)按规定调整概算所需的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预备费原则上用于因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征得概算批复部门同意。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核定调整概算。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报省级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设计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人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①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明确发包人要求和采用的标准规范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变更图纸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②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人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明确发包人要求和采用的标准规范等资料,及批准的实施方案。③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监理人在批准或指示工程变更前,其变更图纸(若有)应先通过设计人的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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