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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要点

发布时间:2024-08-07作者:admin

摘 要:伴随我国建设工程行业不断发展,产生了诸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专业性问题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尤其重要,合法合规的鉴定流程是对工程造价纠纷解决过程中最大的保障,也是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促进了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和科学发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规范化流程

       0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工程造价纠纷的案件进行鉴定的过程。它是一种专门的司法行为,旨在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专业的判断和鉴定,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并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公正、合理的判决依据。鉴定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现场勘验、资料分析、计量计价等方法,对争议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最终形成鉴定结论。本文将结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试行)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例对鉴定流程的要点进行剖析。
       1 接受委托阶段
       1.1 鉴定项目的委托与期限
       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时候,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具备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委托,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接受选定的鉴定机构。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鉴定委托书》的形式发函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委托书》需载明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具体事项及鉴定时限和鉴定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7.1的规定,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的不同,对应的鉴定期限也有所不同。如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争议标的对应的鉴定期限应不大于40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争议标的对应的鉴定期限则应不大于60个工作日。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或者现场勘验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如遇鉴定事项涉及特殊、疑难的技术问题需要延期的,需与委托人协商申请延期,每次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延长次数一般不超过3次。
       1.2 接受鉴定的复函
       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复函内容应简明扼要,主要包括:
       表达接受委托的意愿,如不接受则简要说明理由;
       在复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鉴定项目与鉴定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需要回避;
      送鉴证据材料清单目录;
       鉴定费用计算方法及付款时间;
       其他复函内容。
       1.3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鉴定人员是指接受鉴定机构指派,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应主要列明鉴定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有无利害关系和承诺。需要特别注意如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造价咨询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须申请回避,否则委托人有权决定撤回鉴定委托书,由此带来的时间和经济的损失将由鉴定机构承担。
       1.4 缴费通知书
       鉴定费用是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明确的鉴定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要求,结合鉴定机构服务成本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相关费用计取。《缴费通知书》应表示:若当事人不按期缴纳鉴定费用,其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
       2 开展鉴定阶段
       2.1 鉴定准备与证据资料接收及补充
       鉴定机构在向委托人发出鉴定复函后,应尽快接收鉴定项目经质证后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中标通知书、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开工报告、工程计量单、工程结算审核书、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资料。接收证据资料应写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及签收日期,形成证据材料清单,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鉴定项目需要补充证据资料时,鉴定人需注意书面函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对补充证据进行确认,无论有无异议均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资料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人还需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定证据的证明力。鉴定人不得越过委托人自行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
       鉴定人需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鉴定人在详细了解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委托人要求后,根据鉴定项目特点、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制定鉴定方案。
       2.2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有力支撑。
       鉴定人在了解鉴定项目详细情况后认为需要或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进行勘验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记录好勘验时间、地点、在场人、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和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必要时留下影像资料。需要注意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但对勘验记录不予签字,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3 鉴定方法与步骤
       鉴定人可以根据鉴定项目的范围、事项和要求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也可以根据鉴定项目的施工图、图纸会审、变更、签证和索赔来划分,鉴定人应分别鉴定再汇总。对于有合同约定的内容,鉴定人应采取“有约从约”原则,对于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也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出发,通过鉴定逐步减少争议,促使当事人和解,便于委托人顺利解决纠纷。
       鉴定项目一般存在合同的争议、证据欠缺的争议、计量计价的争议、工期及费用索赔的争议等。解决争议的过程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不仅体现在基础的计量计价环节,更是站在全局的角度为委托人、当事人能够顺利解决纠纷而鉴定。这就需要鉴定人不断扎实专业基础,在专业的角度逐一解决。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鉴定人可以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在核对工作开始前鉴定人应向当事人发出《核对邀请函》,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3 出具鉴定意见阶段
       3.1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在充分完成核对工作后,鉴定人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完成《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送达至委托人,由委托人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详细查看征求意见稿后,对其内容有疑问的或有补充的,应书面回函至委托人,由委托人送达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回函后,鉴定人应对回函中内容进行一一解释,最终形成《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委托人,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由基本情况、案情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注和附件目录组成。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鉴定意见、推断性鉴定意见和选择性鉴定意见。
       在出具鉴定意见之前应对各意见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当鉴定事项内容清楚,证据充分或当事人对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互相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纳入确定性意见。对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的,鉴定人应作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够直观的反应鉴定项目具体情况,供委托人进行案件审理提供依据,方便委托人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也为委托人提供公正公正的判决提供支撑。
       3.2 工程造价补正鉴定意见书
       当有委托人在原委托书范围外新增了鉴定事项、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书异议的补充和鉴定机构对原鉴定意见书遗漏或错误部分需要补充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书格式和文号与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保持一致。
       3.3 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是作为鉴定人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一种方式,也是鉴定人的义务。当一个案件需要专业鉴定人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意见时,鉴定人可能会被要求出庭作证。在法庭上,鉴定人将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和回答。通过出庭作证,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帮助委托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技术、或专业问题,并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鉴定人应配合委托人相关要求。
       4 案例
       2022年6月22日,鉴定机构接受四川省某市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后,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对送鉴资料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和理解,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了解,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验和记录,并严格按照鉴定工作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确定鉴定人员,制定鉴定工作计划。主要过程如下:
       2022年8月5日,接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鉴定材料,包含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图纸、结算初审清单、某项目A标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代施工清单汇总表等资料。收到鉴定材料后,鉴定机构组织人员梳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并根据已有资料开展鉴定工作。在经历2022年9月成都市新冠疫情和2022年10月某市新冠疫情后,2022年10月17日,鉴定机构提请某市仲裁委员会组织现场勘验。2022年11月21日上午,在某市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内容见《现场踏勘记录》;下午在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会议室召开司法鉴定洽商会,会议内容见《司法鉴定洽商记录》。2022年12月6日,鉴定收到申请人补充的鉴定资料《工作联系函及回函》,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补充提供的鉴定资料的质证意见。2022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度的规费取费证(与09四川定额配套);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代施工部分”清单电子版。
       在已有资料和条件的基础上,经过仔细核对、分析、计算,鉴定机构于2023年4月6日形成了《某项目A标段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双方当事人随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回函,鉴定机构根据回函一一进行回复,最终形成《某项目A标段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分别对确定性鉴定意见、推断性鉴定意见和选择性意见进行分析说明,并给出具体意见。
       最后鉴定意见书送达时,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资料进行存档。
       5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结果对于委托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同时,通过规范化的鉴定流程去发现问题,解决纠纷,既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也提高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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