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群众咨询如何更准确、更及时、更规范地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合法权益。
对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市公管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的注意事项》,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内容吧。
仅限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下列三种情形投诉之前,要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
(二)对开标有异议;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有异议前置条件的特定事项投诉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前2日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有异议前置条件的特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怎么样
是不是很清楚、很全面?
不仅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活动要合法规范
投诉也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流程哦
这样您的诉求才能被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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