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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3-04-10作者:admin

一、合同审核原则


二、合同审核的要点

合同是企业进行各类活动的法律保障,企业的大部分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合同审核的要求

1. 内控的要求,有很多潜在风险

合同涉及很多,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融资投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都有很多争议点,所谓争议就是风险点。

2. 合规性要求,也是公司管理要求

合同的签订既要满足国家法律,也要服从公司内部制度。

3. 预算的要求

在册的合同比较好预测,但尚未发生的合同也是我们预算的组成部分。如果一个合同,我们的收入永远大于支出,那么可以,如果收入小于支出,流入太慢,我们需要垫资大于利润的情况,合同的表象是盈利的,实际却是亏损的。

4. 合作商管理的要求

无论作为客户还是供应商,都应该对合作商进行评级、归纳整理,履约较好的继续合作履约历史不好的,之前没有按时履约的,及时上报管理层,进行处理。

(二)合同审核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1. 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 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3. 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4. 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5. 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

6. 合同应约定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


三、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

、关于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附件1,为对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的修订,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组成。

结合该示范文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具体条款内容在实践合同中对主要合同要素重点审查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五、重要的定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人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4.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5.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6.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7.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前述定义中,4-7项定义在部分实践合同中无相关约定。


六、关于咨询人资质问题

《示范文本》3.1.1 约定,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实践合同中,在专用条款部分需明确项目咨询团队人员的具体资质要求,或者明确在《任务书》中体现。同时,合同条款注意约定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七、关于服务范围及内容

原则上可分为全过程造价咨询和阶段性造价咨询。业内通常又将全过程的服务内容分为四个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实践合同中通常约定为:咨询服务范围包含项目前期(设计)阶段、项目招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等各个阶段的所有造价咨询工作,其涉及的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含精装修)、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采暖工程、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绿化工程、庭院工程、大小市政(包含但不限于管道、电力、道路、燃气等所有工程)、装配式施工(如有)、前期临时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包括临时案场、样板房工程、灰空间改造等)等专业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详见附件一《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任务书》。

示范文本则通过附件列明:


八、酬金的计取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

《示范文本》中是明确在附件A,实践合同中,若规定的是含税包干单价,则会对应明确该价格除另有约定不做任何调整,第一因建面差异调整;第二是已包含全部费用,不再主张另外其他费用。

同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5.3条规定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酬金支付一半按照进度支付。部分实践合同中关于酬金部分还有相关特别约定:

1.若使用同一套图纸的不同单体,造价咨询费用的基本费用仅计一幢。一套图纸只计算一次,也只汇总一次(使用同一套图纸的不同单体,在计算一幢图纸的造价咨询费用的基本费用之后,其他单体不需要编制预结算,但是仍需要编制预结算报告书(根据甲方需求出具相应报告)。

2.委托人根据一审结果委托第三方进行复审,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情况下,相应要调减对应的审减费用

3.委托人对于咨询人根据季度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费用。

九、服务期限问题

《示范文本》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结。


十、工作质量标准问题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可约定需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此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和质量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咨询人应当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示范文本》中,体现在附件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中


十一、其他主要审查事项

1.咨询人项目团队更换的限制及对应违约责任条款

2.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标准不一致时的处理;

4.委托人的答复义务;

5.知识产权问题,一般实践合同约定为:咨询人在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

6.咨询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7.咨询人申请付酬金的对应税收票据开具义务;

8.保密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管辖条款;

11.现场驻场人员的规定

12.双方违约责任条款

13.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14.关于误差率认定的规则:

单位工程(以楼号为单位)预算编制的允许误差率为正负3%。如果超过以上的允许误差率,则按工程预、结算咨询收费标准费用的15%起赔,每超过0.5%增加15%,及至工程预、结算咨询费的100%(扣除税金)。(注: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提交的预、结算正式初稿进行抽查或全面复查,并与咨询人核对。经核查,抽查(全面复查)部分的金额与咨询人提供的预、结算正式初稿中的相对应内容的金额的差异,即为误差。如误差率(误差率为误差金额与咨询人提供的预、结算正式初稿金额的比值)超过以上的允许误差率,则按上述赔偿法,予以罚赔);

15.双方的授权代表、送达等问题。


十二、关于合同常见附件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四项附件,分别是:《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实践合同中,常见的还有《工程造价任务书》、《造价咨询奖罚细则》、《造价咨询评估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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