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
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当放宽资格审查制度,使用低价评标方法,防止串标抬高价格;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尽可能放宽废标条件和标准,让更多合格投标人参与。
招投标代理面临问题:传统程序化服务,难以满足高质量服务要求、从业人员素质低,难以胜任高标准服务内容、业务短板较明显,难以覆盖全过程业务范围转型发展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更要向着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发展方向探索,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 咨询等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为主线,涉及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借鉴国外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通行做法,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要服务内容进行了梳理,如表1 所示。
表1 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住建部及各地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进行招标的规定有异同,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各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招标规定的异同
从表1可看出,各地住建部门对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没有全部都招标,全过程工程咨询目前的规定可以突破这个界限。另外,从现有《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细则》及《建筑法》规定与各地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方案规定不一致见表2所示。
表2 现有法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方案招标规定的差异
修订正在实施中的招投标法,将投资方购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明确纳入其中进行规范,并对其中的购买方式适时作出调整,同时将招投标法确立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投资方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基本法。在招投标法中对服务购买方式作出明确划分和规定。
企业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认证,对经营发展来说是“加分项”“新筹码”,有利于重塑自身品牌、形成独有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在我国兴起的“新基建”浪潮中,全新的认证将有利于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并为我国建筑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发挥有力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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