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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和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7作者:admin

一、主要程序

1、委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对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实际中,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摇号系统选择一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案涉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自身企业技术力量、以往类似工程经验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需按系统要求上传《受理通知书》等相应的文书,以确认接受法院委托。

2、鉴定准备

根据案涉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方案。

2.1、主鉴定人员的要求

主鉴定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造价、行业政策等),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准,一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储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较强的书面文字表达能力并且与委托鉴定的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另外主鉴定人员的各个专业要配齐,这将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质量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2、鉴定所需主要资料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如资料不齐全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对资料证据的真实性问题,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2.3、制定鉴定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与委托人沟通,安排好鉴定的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7)与委托人沟通鉴定方案可行性与合理性。

2.4、做好现场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施工过程资料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

(4)记录必须存档并作为鉴定报告附件。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因此事先要把需要询问的内容列好,避免遗漏,上述现场调查的过程,都必须是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


3、根据鉴定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调整材料价差等鉴定步骤(略)。

4、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在鉴定过程中,尤其是对于争议比较大的项目,鉴定人应当鉴定意见出具前,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征求意见稿。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2.5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因此,对争议比较大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就鉴定依据中相应的事实问题和与之相适用规范等专业技术问题做出释明答复。这样通过征求意见及当事人的反馈,可以在鉴定过程中有效的解决双方争议。

5、司法鉴定意见书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2.6规定:“ 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当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正式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绪言、案情摘要、书证摘录、分析说明、鉴定意 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组成(详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6.2 鉴定意见书格式)

6、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8.1规定:“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出庭的鉴定人应当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二、常见问题

1、“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界线不清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当事人对施工合同的效力争议、结算依据争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争议、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等。而鉴定机构负责的“专业问题”一般包括工程造价的具体计算、停工、窝工造成损失的大小、修复所需的具体费用等。鉴定机构的职责是为按照裁判机构委托事项和鉴定依据客观陈述鉴定结果,不应涉及对具体鉴定内容司法认定的评判,防止出现“以鉴代审”情况的发生。

下列常见问题属于法律问题,需要裁判机构判定,而不属于鉴定人判定。

1.1、组织质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裁判机构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将证据材料直接交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甄别采纳,这是不对的。鉴定材料必须是由裁判机构依法组织质证后,由裁判机构移交给鉴定机构才可使用。

1.2、合同定性的问题:

出现多份合同的时候,哪份合同作为计价依据?鉴定机构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不将无效合同作为鉴定依据,这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职权范围,而是分别就多份合同的计价约定内容分别计算。

1.3、鉴定范围确定的问题:

比如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要求鉴定合同内以及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以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而鉴定机构直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不能签订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故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对当事人申请的项目不予鉴定。

1.4、鉴定方法的选择问题:

合同约定法、量的比例法、价的比例法,这些属于法律问题。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裁判机构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裁判机构暂不确定的,鉴定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推断性意见或选择性意见。

1.5、鉴定依据的取舍问题:

多份合同、多个标准、让利下浮、定额计价、取费标准等如何采纳和取舍,这些也属于法律问题。

2、举证相互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

2.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2.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2.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2.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3、鉴定人资格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1.0.6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2.0.5规定:“鉴定人 指鉴定机构指派的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3.1.3 鉴定人必须是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造价工程师。”

从确定主鉴定人开始,到现场勘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最后的出庭作证,都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承担,并且要对该项目“从一而终”,否则将严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另外,目前一级注册造价师在“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的基础上,新增了“水利”和“交通”两个新专业。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按专业划分盖章,但所谓“术业有专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鉴定内容,按专业配齐鉴定人员,以保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量,能够对案涉工程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总之,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要想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就必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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