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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PC招投标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31
作者:admin
58.2K
一、关于招标的要求
1、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5、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6、提供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10、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二、关于投标的要求
1、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可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新的规定较原“可以仅具有一项资质”的规定,作出了更严格的资格要求。
2、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4、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6、投标文件须载明拟依法分包的内容;
7、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三、关于项目经理的要求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四、关于合同的要求
1、企业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3、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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