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四大类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
项目性质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建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资金来源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的,需满足: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采购的合同估算金额合计达到法定招标金额。
工程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非工程建设项目、非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项目,如国有企业为满足运营管理目标、维持日常运营活动而实施的原材料物资、生产零部件模块或总成、企业咨询服务、劳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物流和仓储服务等项目的采购,都可以不招标;
国有企业境外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办公楼粉刷、烟囱拆除、建筑物防水处理等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可以不招标;
以“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该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项目本身的客观需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单位提供;
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九条解释时指出,该采购人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且采购人应符合法定要求并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需要确认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该中标人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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