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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税局官方解答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0个热点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2-06-13作者:admin

三、资产篇

21.企业2021年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2.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适用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第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依据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第三,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对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四,依据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限未满时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4.企业的文物、艺术品等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2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26.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您公司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无需备案,只需要填报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具体留存备查资料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5号)的要求执行。


27.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8.对于已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业,是否还适用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相关规定?

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即不得将这两项政策叠加执行。


29.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第二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30.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股东划入资产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优惠篇

31.2021年度汇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可以适用2022年最新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故对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汇算清缴“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上述政策,仍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3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3.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一是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具体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是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


34.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5.公司经营亏损,还有必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公司经营亏损,符合条件应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其中,自2018 年1 月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

36.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哪些?2021年如何计算扣除限额?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7.可否简要介绍如何取得高企资格,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资格认定方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处理。

二是享受政策方式,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的方式,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享受政策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8.请问企业如何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1.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资格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2.具备资格年度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39.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管理?涉及的具体文件有哪些?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采取清单式管理的方式,其他涉及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优惠在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后,由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清单以及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软件企业的条件由四部门联合确定。除2020年第45号公告、财税〔2016〕49号外,2021年,四部门先后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三个文件对享受政策的条件、方式等进一步明确,需重点关注。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


40.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减半优惠和税率优惠的,如何计算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及解读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综上,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时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可以同时享受两类优惠政策时,建议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二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申报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纳税人再手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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