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答:招标活动需要办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招标事宜。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
一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具体招标项目中,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配备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的专业结构、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应当与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专业特性、项目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相适应,以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适应项目组织、技术、财务、招标采购、合同等管理的需要,适应项目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环境、法律风险等控制的需要。
Q7
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哪里组织实施?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Q8
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保密的内容有哪些?
答:“公开”是招标投标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下列内容应当保密:
一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称和数量;
二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
三
开标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必须妥善保存,更不可以私拆投标文件并将其中的信息透漏给其他人;
四
在开标前,编制的标底;
五
组织评标时,整个评标过程;
六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专家的名单;
七
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内容。
Q9
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如何发布?
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信息的发布应当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到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注意事项:按照招标投标“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在更广泛的法定媒介上公开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确保招标效率。并不是在互联网任意网站发布信息都符合要求,未在指定发布媒介发布信息的,会造成程序违法。
Q10
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需要说明的是:“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对于存在第二条明确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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