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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2-05-27作者:admin

Q1


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要求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Q2


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Q3


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如何认定?



答: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国有资金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国有资金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国有资金的比例时,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Q4


问:招标方式有哪些?



答: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方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Q5


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2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3

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4

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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