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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采用何种采购方式?

发布时间:2022-04-24作者:admin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规定,那么对于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适用哪种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明确的区分,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还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因此,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除此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该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此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还补充规定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上述采购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认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也就是项目投资、项目性质或规模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即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利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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