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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拒收关联单位的投标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15作者:admin

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近有个工程项目,参加投标的企业特别多。我们在接收投标文件的时候,发现有几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的是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有的是同―集团公司下属的不同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针对这种不正常投标情形,我们是否可以拒收关联企业的投标文件?



答: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三种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
一是资格预审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本例所述情形不属于依法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请评标专家在评审时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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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供应商,最近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的投标。该项目采购代理公司发售的招标文件和附件图纸中注明设计单位为A公司。开标时,A公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并通过评审后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请问:A公司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吗?



答:倾向于不可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个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的设计单位为A公司,A公司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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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建设单位,由于单位技术人员不足,有个施工招标项目,我们打算委托外单位熟悉这类项目的有经验的业内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本项目评标。请问,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可以是外单位人员吗?



答:可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现行规制工程招标的部门规章以上的法律,未强制要求招标人只能委托本单位人员参加评标活动。(来源: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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