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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小问答,需必懂?

发布时间:2022-04-11作者:admin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请问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要不要选择在工作日?是否可以在非工作日开始出售,还是要等到工作日后才计为第一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这里的“日”是指日历天,并不是工作日。立法时发售期采用日历天而非工作日,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考虑。

按照《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开始发售时间可以安排在非工作日。但是,如果安排在非工作日出售安排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人员当班出售文件,使得潜在投标人能够顺利购买文件。此外,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也有违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4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出售招标文件,5月17日开标,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为5月2日。如果不计算开始出售文件当日和开标当日时间,刚好够法定的20日开标时间。

请问现在招标文件发售用去6天,只剩余14日,那么5月17日开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该法条规定的最短不少于20日,是指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间距,如公告发售当日开始发售文件,发售期满足5日以上,且从开始出售文件时间直至开标时间满足20日,则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正常开标。



某家建设单位的市政类项目拟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请问在招标时应当采用什么标准来选择工程总承包商?EPC项目应采用哪一类型的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由于工程总承包相对比较复杂,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九条规定:“......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可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行政管理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我要投标一个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经营年限超过五年,但是我们是新建立的企业,项目还能参加吗?


可以参加,如果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拒绝,则是对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你们可以质疑、投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能会觉得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周到,事实上,有些项目没有必要一定要大企业才能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完全能够满足需要。而且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不同于私人或私企的购买行为,天然需要承担公共义务,需要发挥政策功能,其中就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以如果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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