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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又一地发文……
发布时间:2021-11-13
作者:admin
58.2K
摘要:10月26日,湖北黄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国办函〔
2019〕41号文明确提出
取消投标报名
,还是各地陆续明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以及
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不难看出,这些举措都是大势所趋。
此前,湖北武汉、宜昌、荆州
3地发文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
比例由
3%降为1.5%
。
近日,湖北省又一地发文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
10月26日,湖北黄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
明确: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
。鼓励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
湖北
3地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武汉
2021年7月22日
,
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
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
�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
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
,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
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宜昌
2021年8月18日
,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新出台
6项惠企措施,其中一项提出调整
降低相关工程费用
:
�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
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降为1.5%
。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
,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
荆州
2021年9月13日
,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
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降为1.5%
。鼓励以
银行保函的方式
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延伸阅读
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6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事实上,关于各类保证金,近几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下调,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除此之外,
取消投标保证金也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来源:建筑业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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