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评审和比较。
除法律规定,客观上,对于投标文件信息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能力进行审核、核实,因为评标委员会既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能力,也没有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当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里有相对专业的专家,比如:为招标人招聘法律顾问而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就有专业律师参加;为招标人购买机器设备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会有熟悉该设备方面的专家参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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