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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人必须知道的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1-06-28作者:admin
Part 1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的建设项目属于新建项目。


2、流动铺底资金为流动资金的30%,不构成建设项目总造价。


3、企业管理费中的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4、利润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5、措施项目费发生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


6、其他项目费中的材料暂估价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暂估价汇总。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7、其他项目费的计日工中指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8、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业主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工程价格波动的风险。

Part  2

9、新建和扩建的单位工程预算,使用建筑工程单位计价表或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改建工程(既有拆除工程,又有新建工程)使用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或参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0、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应不予计量。


11、招标人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1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决算办理。若未投入使用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双方就有争议部分委托进行检测,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3、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查面不少于建筑安装完成额15%,抽查重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15、邀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6、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17、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18、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Part 3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给予支持。


20、建设单位使用工程既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另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终身保修。


2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3、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技术、经济(不少于成员总是的2/3)等方面专家组成。


24、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5、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审核的依据。


26、运至施工场地内的工程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不论哪方保管,都应由发包方办理保险。


27、筛选法适用于住宅工程或不具备全面审查条件的工程,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

Part 4

28、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29、索赔证据要求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法律效力。


30、经过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是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3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

文章来源:微博账号工程造价交流社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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