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充分考虑招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招标采购营造健康良性的竞争环境。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是招标失败的充分条件
(三)“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意味着缺乏竞争性
(四)否决所有投标需要合法合规
(五)“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法律参照
(六)“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再评标的风险认识
三、“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必要性
(一)第一种结果避免重新招标
(二)第二种结果保证程序正义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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