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方式分为两大类: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一类: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一、定义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情形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适用于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4.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5.PPP项目采购;
6.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禁止行为或特殊规定
1.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四、简要流程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
五、周期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采购文件提供期限5个工作日;
3.全过程20日 。
六、评审方法
1. (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2. (工程)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邀请招标
一、定义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情形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PPP项目采购;
4.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禁止行为或特殊规定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人书面推荐,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四、简要流程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
五、周期
全过程20日 。
六、评审方法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二类:非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一、定义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交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PPP项目采购;
6.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禁止行为或特殊规定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简要流程
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最终报价——推荐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公告、合同
五、周期
1.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全过程3个工作日 。
六、评审方法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
一、定义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禁止行为或特殊规定
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
四、简要流程
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推荐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公告、合同
五、周期
1.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全过程3个工作日 。
六、评审方法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
一、定义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尝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PPP项目采购;
5.政务信息系统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指建设工程标准)。
三、禁止行为或特殊规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批准——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2.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五、周期
5个工作日后协商或直接协商。
六、评审方法
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竞争性磋商
一、定义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供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采购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制定。
二、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政务信息系统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禁止行为或特殊规定
1.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四、简要流程
公告——报价——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推荐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公告、合同
五、周期
1.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采购文件提供期限5个工作日;
3.全过程10日 。
六、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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