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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